文章      动态     相关文章     最新文章     手机版动态     相关动态     |   首页|会员中心|保存桌面|手机浏览

2dmdr

http://ww.kub2b.com/com2dmdr/

相关列表
文章列表
  • 暂无文章
推荐文章
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是什么
发布时间:2024-11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4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责任保险中,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存在以下几种学说:法律规定说、保险合同约定说、被保险人权利继受说、强制执行标的扩张说和债权人代位说。从最基本的取得原因分析,请求权有因合同的约定取得与因法律规定取得之分。从法理基础上“探讨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,必须解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保险合同的关联问题。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保险合同的关联,核心在于保险人能否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,对抗第三人的请求。”如果该权利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结果,则保险人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;如果不是移转保险合同权利的结果,则否定保险人抗辩权。

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是什么

我国台湾学者认为,严格而言,直接请求权不是保险代位权,与保险合同没有关联性,直接请求权“并非为一代位权,而是一法定的请求权移转”。大陆学者也认为,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,是第三人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直接取得的、不依赖于被保险人权利的独立权利,以原始取得说为其法理基础。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。因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,请求权并非取自被保险人,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,是法定的权利。鉴于保护受害人的法益如此重要,保险人不得援引免责条款以对抗受害人的求偿权。

“由于汽车之普及,无资力之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入增加,以致于汽车事故之被害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之事例增加,因而如何确保加害人之赔偿能力,亦成为当务之急。各国为确保加害人之赔偿能力,一般从立法、司法、保险三方面采取对策。”加害人赔偿能力是受害人实际取得赔偿的基础,确立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,受害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请求给付,是确保加害人赔偿能力的最有效的办法。因为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,“系赔偿责任。此之赔偿责任,须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所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”。由于责任保险是以应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的保险,保险人不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的请求。如果可以对抗,势必使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目的落空。